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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业:禁用兽药屡禁不止 国家将严厉打击整治!

2021/2/24 来源:互联网 阅读:33248次

今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指导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开展三年专项整治,着力整顿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

一直以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问题,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但是,仍有不法商家明知故犯,不惜铤而走险,违法使用禁用兽药,或者故意以“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将应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产品“改头换面”,规避监管,造成养殖水产品的质量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养殖水产品屡次被检出含有禁用兽药

1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1年第2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显示,北京一公司经营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据了解,硝基呋喃类药物属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治疗由大肠杆菌或沙门氏菌所引起的肠炎、疥疮、赤鳍病、溃疡病等。

由于硝基呋喃类代谢产物可能会产生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对人体有较大危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呋喃西林代谢物应为不得检出。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呋喃西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在农业农村部2020年1月6日发布的第250号公告中,也将呋喃西林列为禁止使用的药品。

然而,现实中,违法使用禁用兽药绝非个例。就拿牛蛙来说,去年10月,网红餐厅哥老官杭州滨江区一家门店销售的1批次牛蛙检出含有禁用兽药呋喃西林,一时引起广泛关注。

含禁用兽药的水产品流入市场防不胜防

此前,针对1批次牛蛙被检出禁用兽药残留物一事,上海一餐饮公司发布说明,称涉事牛蛙在销售使用前,经公司检测,结果为合格。并表示,对于两次检测报告结果的不一致“深感困惑和无奈”,并已与相关供应商**解除合作关系。

业内人士指出,食品**检测报告结果有出入并不少见,虽然抽检的都是同一批次的牛蛙,但具体抽检样本却不同。很可能抽样检测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指标是合格的,但监管部门抽样检测的牛蛙却是不合格的。

据了解,水产品批发市场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时,往往是取一两只牛蛙大腿部位快检,耗时两到三个**。因为不可能每只都检,所以只能对这一只的检测结果负责。

相比之下,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检,流程要更加严格和复杂。一般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操作,会要求将多只牛蛙的肌肉,进行混合,如果做呋喃西林代谢物,需要48**以上。

因此可能存在送检的那只牛蛙合格,但是同一批次的其他牛蛙不合格的现象。

禁用兽药屡禁不止,《通知》有何新动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副处长赵洪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有些养殖户明知使用禁用兽药违法,但是由于这些兽药效果好、价格便宜,养殖户贪图便宜,选择了铤而走险、偷偷使用,但是也不排除有些养殖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特别强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市场上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这意味着,将应按照兽药管理的产品“改头换面”,以此蒙蔽消费者,躲避监管的行为将被**制止。

抓源头查渠道 确保水产养殖品**健康

赵洪山特别强调,“我国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标准是依据欧盟的标准来做的,甚至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都要严格。”兽药对于保障畜禽健康、保障畜产品产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消费者要理性客观对待兽药的使用,不必过于恐慌。

对于仍有不法商家使用禁用兽药现象,赵洪山表示,“一方面,我们要狠抓源头,加强养殖户和生产商的管控,从源头上守护食品**;另一方面,要加强流通商如餐饮饭店对食品**重要性的认识,查清供货渠道。”

消费者需要注意什么?

● 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肉类、鱼类等食品时,一定要选择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千万不能贪图便宜;

● 在外出就餐时,尽可能选择干净卫生的餐馆,注意饮食卫生。

延伸阅读>>>

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

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监管职责,压实责任、严厉整治、常抓不懈。一是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管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二是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三年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三是在全国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对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依法查处或公布可能有质量**风险的警示。

《通知》强调,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要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水产养殖者在相关方面提供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

来源:农业农村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大众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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