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新闻

农业农村部:以下兽药严重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2018/12/17 来源:互联网 阅读:29048次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前款情形2种以上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按上限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有本公告**、二、三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九、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公告涉及从重处罚的“兽药”不包括兽用诊断制品;所称的“累计”计算时间为2年内。

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同时废止。


**相关消息:

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

近日,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原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大兽药监管力度,从严惩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针对可能存在的兽药质量**隐患问题,组织修订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从严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制假、知假售假和知假用假的违法行为,切实**兽药质量**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大从重处罚力度。如将原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情形之一的“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中的数量标准修改为“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是增加了新的从重处罚情形。如针对《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增了“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等3款从重处罚规定。

三是强化过程违法行为的处罚。如针对《条例》第五十九条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增了“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等6款从重处罚规定。

四是加大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处罚力度。新增“抽查检验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等3款从重处罚规定。

此外,还加大了违法使用假兽用疫苗处罚力度。

该公告的发布实施,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坚强有力的执法依据,将更好地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

看了此文还关注了
相关文章
规模猪场养殖十大错误观念!你踩雷了吗?

2023/4/12

中兽药如何预防猪瘟、圆环病毒病?看过就能学会

2023/3/7

2023年饲料、兽药大检查,新加坡、乌克兰发生

2023/3/6

太全了!猪病用药搭配与禁忌,养猪人一定要看看

2023/2/23

预防口蹄疫,疫苗接种和使用中兽药更理想!

2023/2/15

2022年实施“减抗”实践,成效显著!

2022/12/20

2022年中国动保行业大事件盘点!新版兽药GM

2022/12/13

深入实施养殖“减抗”行动,促进兽药行业高质量发

2022/11/24

淘汰率约50%!通过新版兽药GMP兽药企业共6

2022/6/10

正大、牧原相继进军兽药行业!行业格局会有哪些变

2022/5/20

热门专栏
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又叫东非猪瘟、疣猪病,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猪的一种急...

猪瘟

猪瘟俗称“烂肠瘟”,是由黄病毒科猪瘟病毒属的猪瘟病毒引起的一...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年底将至 兽药原料市场行情仍将易跌难

下一篇:新禽流感疫苗来啦!超4成养户选择使用

标签
兽药网 > 兽药资讯 > 兽药新闻 > 详页

移动版| 电脑版 |官方微信

兽药招商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