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业部关于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盐、脂及其**制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部分兽药的**性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拟定了《关于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盐、脂及其**制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后)。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 2015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兽医局,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 系 人:谷 红
联系电话:010-59192829,59191652(传真)
电子邮箱:syjyzyx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6月9日
农业部关于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盐、脂及其**制剂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部分兽药的**性评价工作。经评价,认为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盐、脂及其**制剂存在较大食品**隐患,且目前已有动物专用替代产品用于养殖生产,我部决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盐、脂及其**制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已有产品批准文号**期届满申请换发外,停止受理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盐、脂及其**制剂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已受理尚未核发的,不予核发。
二、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生产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盐、脂及其**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之前生产的产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以流通使用。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盐、脂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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