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我县越溪乡某水产育苗场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水产育苗场在水产种苗养殖过程中直接使用原料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销毁收缴的原料药。
水产品养殖中使用原料药,其投药量小,价格相对便宜,养殖户贪图便宜,有购买使用原料药的行为,但该行为存在很多害处,如:药理不明、用量不好控制、药物残留较大等。
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告知广大市民,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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