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期,中央电视台报道了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化合物“瘦肉精”饲养的猪肉产品流向加工企业和市场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政府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央视的该事件报道中,同时披露了动物检疫人员疏于管理,只收费不检疫等违规行为。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加强动物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有关精神,防止动物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动物检疫和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市贯彻落实。
一、突出重点,落实措施
一强化养殖环节监管。认真落实动物检疫监管责任制,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场。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养殖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控,督促检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落实和防疫档案的建立情况。切实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销售、调运畜禽要经动物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兽药等投入品,制定并严格执行休药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养殖档案建立和使用情况,尤其是规范建立兽药及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对生猪养殖场、户实行建档管理,及时掌握辖区生猪生产、销售调运状况。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与管理相对人签订动物防疫与动物产品质量**责任书,强化养殖场动物防疫与动物产品质量**的**责任,
二加强动物产地检疫,严格执行检疫出证条件。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产地检疫行为。要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各项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开展现场检疫时要认真查看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记录的建立是否符合要求,切实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合格的条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主管局的部署,开展“瘦肉精”监测检验和检疫同步,采取严格的生猪准出制度管理措施。
三加强屠宰及流通环节监管。严把生猪“入场关”,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认真进行动物的临床检查,凡不符合入场条件的,绝不允许入场屠宰。要建立生猪经纪人档案,登记备案经纪人(畜主、货主)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监督和溯源管理。各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必须移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查处,严禁只补检不处罚、只收费不检查、不消毒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兽药经营监管。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兽药,违规经营假劣兽药、违禁药、人用药、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特别是对违规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化合物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一查到底。
五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此次“瘦肉精事件”的影响,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瘦肉精”危害性和监管整治“瘦肉精”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生猪经纪人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动物防疫及食品****责任人的意识。
二、严格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行为
各地应进一步**执法责任意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达到立案条件的,要积极立案、调查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违规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物及化合物,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要迅速调查取证,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即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及化合物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案单位和责任人不落实不放过、产生的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今后的防备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所有涉案人员的责任追究不**不放过,**严查严办,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确保彻查源头,端掉窝点,消除危害。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检疫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利用央视的本次报导为素材,加强对执法人员和检疫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教育,加大对有关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化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严肃工作纪律,对违规执法检查、违规检疫和出证,特别是只收费不检疫、“隔山开证”不进行现场检疫、违规收费等行为,各地要发现一例,严肃处理一例,并要将处理情况逐级报告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开展专项检查和督查,确保工作措施的落实
近期,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兽药经营环节、生猪饲养场开展一次突击性检查,督促检查管理相对人切实履行法律义务,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工作中发现在动物检疫和动物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机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积极、主动地向行政主管局汇报并提出对策建议。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县、区级业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我所于近期将派员到部分市,重点对检疫监管、兽药**使用监管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四、请各市于2011年3月26日前,将落实本文件精神及今年**季度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监管情况的工作总结报送我所,请在总结中提出本市当前检疫监管、兽药和动物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兽药残留监控监管、监管责任、监管体制和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总结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gxjds8@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罗志文(防疫检疫监督科);0771-3936175。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2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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