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补贴标准: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补贴程序:首先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误后逐级上报,最后由农业部审定。待油补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农业部门审核情况、财政部门油补资金下达数量和上级油补发放实施办法,制定本地油补发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办理部门: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奶牛良种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4号)。
补贴对象:是指项目区内使用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进行品种改良的奶牛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
补贴标准:荷斯坦奶牛每头使用2支冻精,每支冻精补助15元,每头奶牛每年补助30元。奶水牛每头使用2支冻精,每支冻精补助10元,每头奶牛年补助20元。
补贴程序:由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品改计划,逐级上报后,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金和财政部门确定冻精补助数量,市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品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至自治区品改站领取冻精(冻精补助及奶牛补助以免费使用冻精体现),免费发放给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组织牛品改技术人员,开展品种改良工作。
办理部门:项目县(市、区)级财政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三、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7]105号)。
补贴对象:饲养能繁母猪的饲养户(场);
补贴标准:每头100元
补贴程序: (一)县级摸底,挂标建档。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对辖区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年度能繁母猪单户(场)调查造册表和年度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县级统计核实必须做到“四见”和“一户一表”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现场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登记和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按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用于统计汇总和备查。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由乡(镇)政府在行政村(社区、街道)张榜公布属地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按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的要及时更正。统计核查人员和养殖场(户)对登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报送市级水产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
(二)省级汇总,审核把关。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各县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填写年度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统计表,并对全区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县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查核实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级统计表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并做好农业部可能进行的审核抽查准备。(三)拨付资金,跟踪进度。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补贴资金和各地能繁母猪的核查结果,及时拨付资金到各县。各县要根据此次统计核查结果和核查时登录的养殖户账户,及时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各县要每月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报送一次能繁母猪补贴支付进度,直至本县能繁母猪补贴发放完成为止。
办理部门: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能繁母猪**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08]86号)。
补贴对象:饲养能繁母猪的饲养户(场);
补贴标准: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
补贴程序:采取统一投保,集中投保。保费由投保人负担20%,财政补贴80%,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下达市县的**计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预拨到市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市县财政根据****机构的**进度和签单情况报告,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承办机构。
办理部门: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经办的**公司
五、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财政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07]155号)。
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补贴程序:由自治区畜牧部门根据《广西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良种猪精生产供应管理办法》(桂渔牧发[2015]6号),评定供精单位,公布供精种公猪。项目县从入选的供精单位中,通过招标确定供精单位。良补精液价格不能高于当地市场同规格精液价格(目前40毫升种猪精液市场价格约为12-15元/瓶,80毫升种猪精液市场价格约为20-35元/瓶)。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良种精液,差价部分由养殖户自行支付。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良种猪精采购合同、同级畜牧部门核实的《良种猪精领取登记表》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
办理部门:项目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六、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2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07]172号)。
奖励对象:生猪调出大县
奖励标准: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依据,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和25%。
补贴程序: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申报指南。组织全区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对财政部直接分配到此案的奖励资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用途,会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备案。
办理部门: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七、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补助对象:经筛选入围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补助标准:按照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确定相应的四档补助投资标准。其中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35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65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9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00万元。
补贴程序:1、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畜牧主管部门,按照标准化要求和建设规模,提出本县(市、区)建设总体方案,联合布置各县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批及上报。各县将本县建设方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畜牧主管部门,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联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各市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编制全区项目资金申请,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3、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批复后,项目业主用自有配套资金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施工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项目业主每完成1/5国家计划投资量,可向县级畜牧部门提出报账申请,县级畜牧部门现场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提交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工程拨付补助资金控制在整个补助资金的80%以内,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最后一次报账,拨付完建设资金。
办理部门:县(市、区)发改委、水产畜牧兽医局
八、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落实政策**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桂政电〔2007〕22号)。
补助对象:家禽家畜养殖场、户
补助标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用的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免费向养殖场、户提供上述疫苗。
补贴程序: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疫苗发放,按照各乡(镇)畜禽存栏量分解疫苗,并下发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辖区内的养殖情况分发给村级动物防疫员,并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免费给辖区内饲养的动物注射疫苗。
办理部门:县(市、区)、乡(镇)动物防疫部门。
九、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度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落实政策**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桂政电〔2007〕2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报送高致病性禽流感 口蹄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奶牛布病结核病扑杀补助经费申请的通知》(农明字[2007]第130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5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2〕3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5〕163号)
补助对象:因发生疫情或检出阳性畜禽且已实施被强制扑杀的养殖场、户
补助标准:
(一)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扑杀的家禽
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鸡、鸭、鹅等禽类10元/只。
自治财政补助标准:大鸡、大鸭15元/只,中鸡、中鸭10元/只,雏鸡、雏鸭3元/只。大鹅25元/只,中鹅15元/只,小鹅5元/只。
散养户:按自治财政补助标准计算,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
规模养禽场:按自治财政补助标准计算,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40%,市县财政承担40%,养禽企业承担20%。
补贴程序: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按规定上报疫情扑杀及监测阳性扑杀的畜禽,填写《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申请表》报送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行文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农业部,审核通过后通过财政部门发放补助资金。
(二)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扑杀的家畜
散养户:成年羊240元/只,幼羊108元/只;成年猪640元/头,仔猪288元/头;成年役牛1200元/头,犊役牛540元/头;成年奶牛2120元/头,犊奶牛954元/头。以上补助标准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规模饲养场:成年羊180元/只,幼羊81元/只;成年猪480元/头,仔猪216元/头;成年役牛900元/头,犊役牛405元/头;成年奶牛1660元/头,犊奶牛747元/头。以上补助标准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补贴程序: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按规定上报疫情扑杀及监测阳性扑杀的畜禽,填写《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扑杀补助经费申请表》报送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行文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农业部,审核通过后通过财政部门发放补助资金。
(三)因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奶牛
散养户:成年奶牛2120元/头,犊奶牛954元/头。以上补助标准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规模饲养场:成年奶牛1660元/头,犊奶牛747元/头。以上补助标准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补贴程序: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按规定上报疫情扑杀及监测阳性扑杀的畜禽,填写《布病、结核病扑杀补助经费申请表》报送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辖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行文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农业部,审核通过后通过财政部门发放补助资金。
办理部门:市、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度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
补助对象: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户。
补助标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补助80元,其中,中央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
补贴程序:每月1日申报上月补助,由补助对象向所在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申报,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财政局逐级向上一级申报。
办理部门:市、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2024/5/14
2024/5/13
2024/5/13
2024/5/10
2024/5/8
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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