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

母猪淘汰原则标准

2012/6/2 来源:互联网 阅读:17437次

一:自然淘汰

母猪群年龄和胎次结构要保持适当的比例,才能发挥猪群的**生产性能。在一个组成较好的母猪群中,通常2胎以下(包括后备猪)的母猪所占的比例为3 0%,2—6胎的母猪所占比例为4 5%-5 5%,6胎以上的母猪所占的比例小于2 0%,8胎以上的母猪比例小于5%。生产中母猪的自然淘汰是保持猪群良好生产性能和遗传改良计划必不可少的部分,自然淘汰亦包括衰老淘汰和计划淘汰。

1. 衰老淘汰:到了一定的使用年限(4-5年),难以维持正常生产性能的母猪,应予以淘汰。

2. 计划淘汰:由于生产计划的变更、引种、换种、疫病等因素,对原有生产性能较低或患有疾病的母猪群进行淘汰或处理。

二:异常淘汰

生产中引起母猪异常淘汰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繁殖机能障碍、遗传缺陷、产科病、营养性疾病、肢蹄病等因素。

1. 后备母猪不发情:对于后备猪群中3%一5%经处理后确实不能正常发情的个体,(一 般超过10个月仍没发情的)应予以淘汰。

2. 产后母猪不发情:有些母猪断奶后30天仍没有发情征状或发情不**,应予以淘汰。

3- 隐性发情:有些母猪,由于发情征状不**,无爬跨行为,阴户红肿不**,粘液较少,外观几乎看不出发情,但母猪却正处在发情期,如果不进行查情和试情,极有可能导致漏配,对这类母猪,应予以淘汰。

4. 屡配不孕:母猪经过多次配种(一般连续配三次都未配上),每次配种后间隔1 8~25天后重新发情,对这类母猪,应予以淘汰。

5. 超期不产:有些母猪配种后,没有返情现象,也无妊娠迹象,甚至超过预产期也不分娩,使母体无法识别妊娠而处于“假孕”状态,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早确诊和应及早淘汰。

6 低产母猪:连续3胎产仔数少于4头的母猪应予以淘汰。

7 泌乳力差:连续3胎都表现出泌乳力差,这种母猪就应淘汰。

8 异食癖:连续3胎都表现母性差,有食仔恶癖,仔猪出生后,不能被**地哺育,这种母猪应予以淘汰。

9. 疾病母猪:经过现场兽医和畜牧技术人员的综合评定后,确认已无饲养价值的个体,应予以淘汰。

10.肢蹄病:母猪由于后肢无力或蹄部疾病,无法承受本身重量和公猪爬跨,而不能正常配种,这种母猪应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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