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等系列内容。
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监督、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以及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强制免疫计划,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增加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新<条例>还增加了犬只饲养管理的规定:犬只的饲养者,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增加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者聘用乡村兽医”的规定。
据悉,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对全面规范动物检疫、维护公共卫生**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苏多年未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食品**的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要求不断**,难度愈来愈大。近年来,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结核、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时有发生,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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